(2016)皖0122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肥东县蔡氏架业有限公司与合肥劲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东县蔡氏架业有限公司,合肥劲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1174号原告:肥东县蔡氏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合蚌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69023244X(1-1).委托代理人:李清,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劲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湖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3483474(4-4)。法定代表人:赵家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芝云,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肥东县蔡氏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劲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成胜独任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清,被告委托代理人陆芝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8月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方世俊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建的“化工园恢复楼”9#、10#、15#-17#、21#-28#号楼的钢筋外脚手架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其后原告组织施工,完成了约定的工程量,被告共应支付原告劳务报酬、赔偿款、延期款计414900元。已付336906元,下欠77994元,至今未付,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77994元,并自2012年1月19日-2016年3月1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27297.9元,款清息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依据2011年8月签订的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起诉被告合肥劲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但从该合同(复印件)的落款处只看出方世俊个人签字,看不出加盖被告公司印章。因此,原告迳行起诉被告,被告的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肥东县蔡氏架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 成 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云(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