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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创立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创立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3刑初42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创立某某,男,1981年5月31日出生于河南省舞阳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舞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辩护人王晓阳,男,1981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6)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创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亮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创立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5日起,被告人李创立某某在其经营的开平市月山镇水四新光明路口创升超市内开设赌场,由曾欢乐(已判刑)负责发牌、“抽水”,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18000元。2014年12月13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创升超市将曾欢乐抓获,并查获谭某山、莫某年、张某等8名参赌人员,现场缴获赌资4600元及赌具扑克牌1副。2016年6月28日,公安人员在创升超市抓获在逃的被告人李创立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辩解,同案人曾欢乐的供述,证人覃某、莫某、张某、张某平、蓝某、李某、黄某、叶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查获赌博现场记录表,证据保存决定书,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创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创立某某的违法所得18000元,应依法予以追缴。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创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创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18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萍秀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邝思衡-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