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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10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周学良与宜兴市九鼎精密陶瓷厂、肖治平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良,宜兴市九鼎精密陶瓷厂,肖治平,陈雪莲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0388号原告周学良。被告宜兴市九鼎精密陶瓷厂,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查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3214246F。被告肖治平。被告陈雪莲。原告周学良与被告宜兴市九鼎精密陶瓷厂、肖治平、陈雪莲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宜兴市九鼎精密陶瓷厂、肖治平、陈雪莲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学良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学良撤回对宜兴市九鼎精密陶瓷厂、肖治平、陈雪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87元(已减半收取),由周学良负担。审判员  王卫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