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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牟燕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9刑初22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燕(曾用名李牟燕、绰号幺姐),女,1975年2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3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6)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燕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燕到庭参加诉讼。因公诉机关需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已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牟燕在本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小东街天主教堂旁边检查站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一颗麻古,2小袋冰毒。当日,被告人牟燕在本市南川区东城街道检查站大扁路29号2号楼租赁房内,容留胡某某、刘某1、杨某某、赵某某、陈某、聂某等六人吸食毒品。针对指控的事实,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举示有相关证据证实。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牟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0.64克,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牟燕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牟燕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刑罚。并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牟燕对公诉机关指控贩卖毒品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解提出没有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2016年3月28日19时许,王某某打电话向被告人牟燕求购价值100元的毒品,牟燕表示同意,二人约定在本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小东街天主教堂旁交易。当日19时50分许,双方到达约定地点,王某某给了牟燕100元钱,牟燕给了王某某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俗称“麻古”)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俗称“冰毒”)。同日21时许,王某某再次打电话向被告人牟燕求购价值100元的甲基苯丙胺,牟燕表示同意,双方约定在南川区XXXX旁一地坝内交易。当日21时10分许,双方到达交易地点对价值100元的甲基苯丙胺进行了交易,交易完成后双方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在王某某身上左侧裤兜查获分别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一颗净重为0.0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和一小包净重为0.17克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在王某某右侧裤兜查获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一小包净重为0.38克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公安民警对上列毒品予以查封、扣押、称量、提取。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证检验报告检验,从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2016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牟燕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有公诉人举示,并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牟燕的供述,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照片,毒品收缴凭证,通话清单,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户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容留他人吸毒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牟燕在出租屋内,容留胡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当日21时许,上列人员在该屋内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检测,上列人员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牟燕因吸毒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从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向法庭举示,并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1,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8日凌晨3点钟,她向郑某某求购冰毒,后郑某某把他接到租赁房内。她到了租赁房看见牟燕在进门左边的屋里睡觉,郑某某把她带到另一间陈某在耍的屋里。她进屋就拿了100元钱给郑某某,郑某某就弄了半颗麻古和一点冰毒。然后,她、郑某某、陈某就一起吸食。他吸食后就到房间里耍电脑,陈某和郑某某在耍手机。到凌晨5、6点钟,郑某某就离开了。早上9点多钟牟燕睡醒了,她和牟燕耍了一阵就出去洗头去了。她们在外面洗头的时候,杨某某和赵某某也来了,他们四个一起回到郑某某的租赁房,她和牟燕在客厅吃饭。她吃完饭看见杨某某、赵某某正在牟燕睡的房间吸食冰毒麻古。她睡觉到下午4、5点钟起床后,他们四个在房间耍了一阵就出去吃晚饭。吃完饭后,杨某某就喊牟燕拿冰毒和麻古出来吃,牟燕就拿了些冰毒和麻古给杨某某,杨某某和赵某某打好板,然后四个人一起在牟燕睡觉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她只晓得这房是郑某某在这里住。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8日下午四点多钟,他和赵某某一起到的房间。他看见李牟燕和一个女的在大门正对的那个房间,刘某1和陈某在另外一个房间,他问郑某某在没有,他们都说晓不得,他就在那个房间坐起耍。过了一会儿,赵某某拿起毒品问他吸食不,他接过来吸了几口,赵某某、李牟燕、他和另外的那个女的都吸食了毒品。他们四个人轮流把那些毒品吸食完了与刘某1一起出去吃晚饭。吃完晚饭后,他们又回到那个房间。他和赵某某、李牟燕和另外的那个女孩就进了大门对到的那个房间,刘某1就到另外一个房间睡觉。赵某某在李牟燕那里拿了半颗麻古和一点点冰毒,李牟燕拿给赵某某后就出去了。他、赵某某和另外一个女的就轮流吸食毒品。这房子不晓得是谁的,郑某某跟他说郑某某住在那里,李牟燕是否在那里住不晓得,他去的时候反正李牟燕在那里。3,证人聂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8日,他拨打电话找郑某某,说去郑某某那里找郑某某耍。结果是一个叫李牟燕的女的接的电话叫他去耍,他帮李牟燕买了包吸管,就到郑某某住的地方。他到屋后看到两边卧室都有人,他把帮李牟燕买的吸管放到大门正对着的房间,李牟燕在这房间,还有他不认识的两男一女也在这房间。后他去另一间房,陈某在打游戏,床上躺着一个他不认识较胖的男的。他把床上的锡箔纸撕了一点去李牟燕寝室找李牟燕要点毒品,李牟燕就从床上拿了1颗麻古、1小包冰毒和吸毒工具,他把毒品和吸毒工具拿到陈某的寝室,他和陈某一起轮流吸食了。他以前没向李牟燕买过毒品。他是第一次到这地方来,不清楚是谁的房子,也不清楚李牟燕是否在这里住,他去的时候李牟燕在那里。郑某某告诉他郑某某住这里,他要吸毒就到这里来耍,也拿得到毒品。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8日下午1、2点,杨某某说找人收钱,就带他到一个房间找郑某某。杨某某到屋后,开门的穿红衣男子进了挨着厨房的那间卧室,他和杨某某进了客厅左侧的那间卧室耍电脑至三四点钟时。年龄一大一小不认识两个女的也到他们耍的房间,年龄大的女的出去接电话,年龄小的女和杨某某继续在房间和他们玩。十分钟后,一个三十来岁较瘦的男子拿着冰毒和麻古到他们玩的房间,那男子先吸食,后给他、杨某某、年龄小的女的轮流吸食。他出去买水回来那个男子就没在房间,年龄大的女的也回房间了。他们四个就在这间卧室里耍到天快黑的时候,一个男的喊他们出去到天主堂吃饭。中途年龄大的女的接了个电话去马路上见了个人,几分钟又回来和他们一起吃饭。他们一路五个又回到XXXX上面开始吸毒的那个房间耍,没几分钟年龄大的女的接了个电话下楼见人,没几分钟听见楼下有争吵的声音,然后警察进房间就把他们查获了。那个房子是谁的不清楚,他只来过一次,且房子里的人他只认识杨某某。5,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7日晚上10点多钟,他给郑某某打电话去郑某某屋里拿充电器,郑某某叫他过去。他就到郑某某出租屋去了,是牟燕给他开的门,牟燕开门后就回到进门正对着的那间寝室睡觉去了。郑某某和陈某、胡某某在另一房间耍,他也进了这间房,郑某某把冰毒递给他吸食,他没要,找郑某某要了2颗麻古,他把其中的1颗麻古吸食了。郑某某和陈某、胡某某轮流吸食冰毒和麻古。他有事出去后回来把剩下的1颗麻古吸食了。一会儿,陈某、郑某某都出去了。到3月28日早上5点多,他和胡某某才离开。3月28日天要黑的时候,他喊牟燕、胡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出去吃饭后回来,牟燕、胡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在进门对着的那间寝室耍,他到陈某呆的那间寝室耍了会就睡着了,晚上9点多钟还是警察把他喊醒的。他不完全清楚这间房子是谁的,他听他们说是郑某某租的,他也只看见郑某某有钥匙,郑某某和陈某两个住在进屋右手边的寝室,牟燕住在进屋正对着的那间寝室。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他是2016年3月28日凌晨进入郑某某的出租房。他进房间时郑某某在房子里,十多分钟郑某某就走了,他就在房间里打游戏后睡着了,一直睡到28日下午才醒。他醒了后刘某1在他床边。天快黑的时候才看到牟燕、聂某、胡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在另外一个房间不知什么时候进来的。这房子他听郑某某说是郑某某自己租的,他没地方住郑某某就把这屋的唯一的一把钥匙给他了,牟燕也经常来这房子里来,牟燕和郑某某都没有钥匙。被抓的前半小时和聂某一起吸食了毒品,其他人是否吸毒他没看到。8,证人夏某1的证言及房屋租赁合同证实,租赁房是2016年2月26日租给牟燕的,与牟燕签的租赁合同。今年3月他去这房子拿衣服时看见牟燕在房子里。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牟燕的母亲,牟燕把她自己的房子给她舅母住,很少回她那里住,她被警察抓之前住在XXXX旁边一个叫“夏某3”的人房子那里。10,被告人牟燕的供述证实,2016年3月28日凌晨一点多,她去郑某某住的房子,是陈某开的门。进门后,陈某在靠厕所的那间卧室耍,她进了另一间卧室耍电脑,没多久郑某某就回来了。郑某某喊她一起吸食冰毒和麻古。一会胡某某也来到了郑某某和陈某的房间,她就去睡觉去了。3月28日上午10点钟左右她再次去郑某某的房子时他们三个还在,她与胡某某去外面洗头后回郑某某的房子,有她、郑某某、胡某某一起吃的中午饭,陈某在睡觉。一小时后她与胡某某出去看病到晚上六七点钟才回郑某某的屋。回屋后看见杨某某、赵某某也在。然后杨某某说刘某2喊大家去天主教堂那边吃串串,陈某没去。他们到串串店的时候王建波给他两包冰毒和1颗麻古,说郑某某请她卖,大湖找她买去价值100元的1包冰毒和1颗麻古。他们吃完串串后,与杨某某、赵某某、胡某某、刘某2一起回的租房。回到那房子时,聂某和陈某在房子里,大湖又找她买100元的冰毒,交易完成后她被公安机关抓获。这套房子是一个叫夏某2的人的,夏某2是韦某的朋友,韦某和她是同学。夏某2欠郑某某的钱,夏某2怕郑某某租夏某2的房子不给租金,韦某喊她担保。夏某2就要求她签合同。合同上的字是她签的,但钱是郑某某给她,她直接给了夏某2。她没这房子的钥匙,平时也没在这房子里住,只是偶尔过来耍一下。陈某住在那套房子里,最清楚那套房子实际上是谁住的。另公诉人还向法庭举示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牟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5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0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牟燕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有证人胡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及房东的证言和租赁合同等证据证实,牟燕在XXXX旁的出租房内容留胡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的事实。故牟燕提出没有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牟燕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牟燕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牟燕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的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牟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5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09克依法予以没收,交有关部门处理。毒资现金人民币200元依法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期英人民陪审员  尚在秀人民陪审员  张成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