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芷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丽与芷江三星粮油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芷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女,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芷江三星粮油加工厂(个人独资企业),地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三里坪,组织机构代码:730507161。代表人邹函凌,女,系该厂投资人,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芷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李丽与芷江三星粮油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芷江三星粮油加工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许卉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慧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