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韩少波、张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少波,张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954号申请人:韩少波,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申请人:张波,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韩少波与被告张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涉案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20万元)。申请人提供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按原告申请的标的额20万元,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张波名下、坐落于威海市柴峰小区-7号-502室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