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执行人陈江河与被执行人周云云、郑德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江河,周云云,郑德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564号申请执行人陈江河,男,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周云云,女,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郑德谊,男,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陈江河与被执行人周云云、郑德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云云、郑德谊名下坐落于漳平市和平北路北区(万成家天下)A3-1#第2层202号房的房产(房屋产权证编号:漳房字第2011019**号);本院还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部门、工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周云云、郑德谊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系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暂时无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民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房产具备处置的条件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代理审判员 陈 晏 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