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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行终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代来与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公安局依法对于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5行终85号上诉人代来,男,47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上诉人代来起诉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公安局依法对于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1行初15号行政裁定书。送达后,起诉人代来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代来的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1行初15号行政裁定;2.请求依法判令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公安局支持其诉讼请求。其理由为,被举报人涉嫌假借婚姻骗取上诉人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等财物18万余元。上诉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公安局报案,被诉单位以扎公(刑)不立字(2015)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和扎公刑复字(2015)2号刑事复议决定书,对于上诉人的要求立案的诉求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公安局应当依法予以立案、侦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起诉人举报被举报人涉嫌犯罪,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行为,属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调整的司法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褚东权审判员  荣 贵审判员  盖蓬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