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执恢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聂红安与被执行人郭雪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红安,郭雪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恢175号申请执行人聂红安,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郭雪成,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聂红安与被执行人郭雪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使用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驿民初字第2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杭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