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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何建明与韦克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明,韦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638号申请执行人何建明。被执行人韦克波。申请执行人何建明与被执行人韦克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3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638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2620元及利息;2、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足额支付赔偿金,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金民初字第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汉吉审 判 员  黎林波代理审判员  蒙万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