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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4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王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4495号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涌泉里1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宇梁,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群,居民。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元,依法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艳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刁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