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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20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刘敏与临清市立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海誉电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临清市立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海誉电机有限公司,刘敏,临清市立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海誉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0422号原告刘敏,女,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临清市立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青年办事处南环路西首。法定代表人程耀刚,公司经理。被告山东海誉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花园村。法定代表人黄建民,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与被告临清市立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主要证据仍存在较大争议,需要再次开庭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苏春斌审 判 员  刘文岳人民陪审员  王绍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红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