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执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雪春与熊立夫、丛云艳、湖南雅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春,熊立夫,丛云艳,湖南雅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1404号申请执行人刘雪春,女,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熊立夫,男,汉族,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丛云艳,女,汉族,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湖南雅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6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雪春与被执行人熊立夫、丛云艳、湖南雅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15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雪春与被执行人湖南雅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目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6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过伟国审 判 员 廖继钰审 判 员 向海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湘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