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92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张鹏、李军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张鹏,李军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财保1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田松山,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解除保全申请人:武俊涛,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申请人:李张鹏,男,199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李军亮,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武俊涛与李张鹏、李军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号作出(2016)豫0192财保6号民事裁定,冻结担保人刘晓勇银行卡账户内的存款32000元;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李军亮所有的江淮牌轿车一辆;或查封扣押申请人李张鹏、李军亮所有的价值32000元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田松山、武俊涛因双方纠纷已履行完毕,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田松山、武俊涛自愿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刘晓勇存款32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军亮所有江淮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朝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 威书 记 员 靳向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