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何国荣诉被告胡深海、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荣,胡深海,周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03民初1879号原告:何国荣,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胡深海,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周鑫,女,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居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原告何国荣诉被告胡深海、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受理,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海燕独任审理,书记员孙冰冰担任法庭记录。本案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周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何国荣与被告胡深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被告为帮严礼孝借钱就找到原告,因为原告不认识严礼孝,就不愿意借钱,但是被告让原告放心,并叫原告借钱给被告,且被告同意自己出具借条并承诺由自己偿还,故原告同意借款给被告。2013年11月1日,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帐号转账支付37万元,现金支付3万元,共计40万元。被告于同日给原告出具了借到40万元的借条一张,之后被告叫严礼孝偿还了20万元现金给原告,被告自己偿还了9万元现金给原告,余下11万元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被告胡深海答辩:我现在欠原告11万元是事实,只是我现在还不出来,只有慢慢来偿还。另外我车已出售了,今天可以还原告2万余元。被告周鑫未出庭答辩,但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时陈述:我老公胡深海是帮严礼孝借的40万元。原告是将钱打给严礼孝的,后来严礼孝还了原告20万元现金,我们还了原告9万元,现欠原告11万元是事实。但我们现在没钱,严礼孝也欠我们600余万元,我们都没有起诉。另外认可原告给严礼孝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一张,实际该出收条。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被告胡深海、周鑫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1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40万元,原告向被告指定的严礼孝的帐号转款支付37万元,现金3万元,被告胡深海向原告出具了“今借到何国荣现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正(400000.00)的借条一张。借款后,严礼孝于2014年2、3月用现金归还了原告20万元,被告分别于2016年2月2日、2016年4月9日归还了原告2万元和7万元,共计9万元。下欠11万元未偿还。庭审后被告胡深海于2016年10月17日下午向原告偿还了2.2万元,现下欠本金8.8万元。另查明,严礼孝用现金归还了原告20万元,原告按照其要求给严礼孝出具了借条一张。诉讼中,原告要求被告将自己给严礼孝出具的借条收回,但由于被告联系不到严礼孝,未收回该借条。对该事实,原被告均予以认可,被告亦认可借条中的20万元不是原告借严礼孝的20万元,而是严礼孝偿还原告的20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胡深海、周鑫在原告何国荣处借款400000元。有被告胡深海出具的借条和原告在银行的转款凭证为证,且原被告双方无异议,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截止2016年10月17日,被告胡深海认可自己从原告处借款后已偿还312000元(含严礼孝还的20万元),现下欠88000元,原告对此无异议。为此,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故原告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目前被告经济出现困难,原告当庭自愿放弃所借款项的利息部分。原告的行为属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深海、周鑫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国荣借款本金88000元(八万八千元正)。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诉讼保全费500元,共计1500元,由被告胡深海、周鑫负担(原告已付,双方在执行中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冰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