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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郁小敏与邱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郁小敏,邱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财保93号申请人郁小敏。被申请人邱萍。申请人郁小敏与被申请人邱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毁损等。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起诉时应一并提交本裁定书),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淑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玲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