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基雄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基雄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534号罪犯李基雄,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融刑初字第9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基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基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李基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基雄系累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五月至二0一六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八分,二0一四年评为监狱表扬,二0一五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基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综合考虑该犯系累犯、财产刑履行情况、犯罪具体情节等因素,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基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黄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