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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民终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朱锋年、朱四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锋年,朱四妹,程来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民终1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锋年,男,1939年7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务农,住江西省鄱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四妹,女,1976年11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务农,住江西省鄱阳县,系被告朱锋年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来兴,男,1950年9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务农,住江西省鄱阳县。上诉人朱锋年、朱四妹因与被上诉人程来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锋年、朱四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锋年、朱四妹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上诉人朱锋年、朱四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立峰审判员  韩 扬审判员  程 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