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民终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朱锋年、朱四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锋年,朱四妹,程来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民终1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锋年,男,1939年7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务农,住江西省鄱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四妹,女,1976年11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务农,住江西省鄱阳县,系被告朱锋年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来兴,男,1950年9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务农,住江西省鄱阳县。上诉人朱锋年、朱四妹因与被上诉人程来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锋年、朱四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锋年、朱四妹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上诉人朱锋年、朱四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立峰审判员 韩 扬审判员 程 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