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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1276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被告田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解,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健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峰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