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81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1276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被告田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解,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健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峰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