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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2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冯雪松与刘国瑞、刘金鹏、刘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雪松,刘国瑞,刘金鹏,刘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冯雪松,男,199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沟门子镇沟门子村东大道西组。委托代理人:张凤芝,女,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凌源市沟门子镇沟门子村东大道西组。被执行人:刘国瑞,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佛爷洞乡酒局杖子村上店组。被执行人:刘金鹏,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佛爷洞乡酒局杖子村上店组。被执行人:刘洁,女,199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佛爷洞乡酒局杖子村上店组。本院在执行冯雪松与刘国瑞、刘金鹏、刘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尹国斌代理审判员  陈 星执 行 员  王宏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