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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19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先志与叶萍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志,叶萍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1942号之一原告刘先志,男,汉族,1955年12月14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燕小成,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萍贞,女,住正阳县。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了原告刘先志诉被告叶萍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付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银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