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19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先志与叶萍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志,叶萍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1942号之一原告刘先志,男,汉族,1955年12月14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燕小成,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萍贞,女,住正阳县。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了原告刘先志诉被告叶萍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付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银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