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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特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沈阳黎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铁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黎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铁英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特字第166号申请人:沈阳黎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两家子乡两家子村。法定代表人:商登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爽,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申请人:刘铁英,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申请人沈阳黎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铁英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康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康劳人仲字[2016]1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由审判员李春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董莉、审判员李晓颖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沈阳市康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刘铁英于2015年4月27日到沈阳黎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并于2015年5月1日与沈阳黎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曰,合同约定派遣用工,单位为润中供水,任保安工作,约定工资1500元/月,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自被派遣至润中供水项目单位工作后,刘铁英的日常工作管理、考勤、工资发放等均由沈阳黎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早晚上下班均执行考勤机打卡及书面填写交接班记录等制度。每周六、周日双休日正常休息。刘铁英每月实发工资1500元。20l6年4月1日刘铁英由于个人原因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沈阳市康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刘铁英于2015年5月1日与沈阳黎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被派遣至润中供水,任保安工作,合同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刘铁英工作情况由沈阳黎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考核管理。因沈阳黎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对刘铁英实际工作时间进行考勤管理,且刘铁英上下班打卡记录、交接班记录等均由沈阳黎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保存,故对刘铁英的实际工作时间应由沈阳黎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举证责任。鉴于沈阳黎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举证限定期限内无法提供刘铁英考勤记录,因此,对刘铁英提出的每天工作时间为早7点30分至晚17点30分,每天加班2小时,且节假日不休息的主张,予以认可。对刘铁英提出的应给付节假日加班费2277元,平时加班费8383.5元,合计10660.5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对刘铁英提出的沈阳黎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执行2016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1530元,沈阳黎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给付刘铁英2016年1月份、2月份工资差额共计60元的主张,双方无异议,予以支持。沈阳市康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决:“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节假日加班费2277元、平时加班费8383.5元,共计10660.5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6年1月份、2月份工资差额共计6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沈阳黎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称,沈阳黎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铁英签订劳动合同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刘铁英从未提及加班费的问题,更未主张过加班费。且润中供水为事业单位,周六周日及节假日均休假,没有加班之说。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对自己的薪金待遇,刘铁英有权不接受,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再行主张加班费和保险待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支持。刘铁英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加班。请求法院撤销沈阳市康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康劳人仲字[2016]11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驳回刘铁英的该项请求。被申请人刘铁英答辩称,我工作有打卡和交接班记录,在沈阳黎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但沈阳黎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提供。现我要求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85条执行。我同意仲裁裁决的结果。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因此,本院的审查范围仅限于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否符合前述法定条件。本案中,沈阳黎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认刘铁英的考勤记录、交接班记录均由其负责管理,现沈阳黎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无法提供刘铁英的考勤记录及交接班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沈阳市康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康劳人仲字[2016]11号仲裁裁决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故对沈阳黎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沈阳黎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沈阳市康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康劳人仲字[2016]1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沈阳黎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春野审判员  董 莉审判员  李晓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席红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