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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明华与沈涛、张德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华,沈涛,张德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3民初3165号原告:张明华,女,1953年1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从丰,系张明华丈夫,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沈涛,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张德勤,女,1972年5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张明华诉被告沈涛、张德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明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从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涛、张德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见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明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35万元;2、被告支付借款利息105000元(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以后月利率按2%计算至借款全部给付之日止)合计455000元;3、保全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6月1日,被告因购买门面房屋、汽车,要求原告帮忙借款周转使用,并同意以夫妻所有的房屋一套财产担保。原告找亲戚筹集资金31万元转借给被告使用。被告借款后均能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借款利息(其中4万元利息经被告同意由原告代付给亲戚,被告出具了借条)。以后被告又陆续支付利息。但自2015年6月起,被告称暂时资金困难,等二个月后卖掉房屋一次性付清借款本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息,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至法院。沈涛、张德勤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协议》一份、借条两张、浦发银行转款凭证、中国银行支付利息凭条、两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两被告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等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沈涛、张德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1日,原告与两被告签定《借款协议》一份,约定:两被告因购买门面房屋、汽车等事项,向原告借款31万元,两被告用本市清华园小区11号楼1单元401号房屋及车辆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一年,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等。在原告向被告张德勤账户转款31万元后,两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5年2月10日,两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张明华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加原借叁拾壹万元,合计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按原借款协议履行借款人:沈涛张德勤2015、2、10”。两被告按月息3分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利息至2015年5月30日后,该借款及剩余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及时清偿。本案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借款协议》、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转款凭证等为证,故双方借贷关系明确,两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3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两被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按月息2%支付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的请求,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涛、张德勤共同偿还原告张明华借款35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清借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6元,减半收取4063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083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于履行上述借款给付义务时同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公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文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