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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1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1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农民。姚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汉阴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人姚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某在汉阴县农商银行设有工资账户,本院对其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因账户内存款不足以抵付执行标的,故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汉阴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足以抵付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孙建文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邹明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