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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5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孟德永与赵俊梅、李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德永,赵俊梅,李静,李芳,张华坡,李东章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5415号原告:孟德永,男,汉族,1978年3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书西,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俊梅,女,汉族,1955年1月1日出生。系李东彪妻子。被告:李静,女,汉族,1986年12月18日出生。系李东彪女儿。被告:李芳,女,汉族,1979年12月24日出生。系李东彪女儿。被告:张华坡,男,汉族,1982年11月1日出生。被告:李东章,男,汉族,1966年8月31日出生。原告孟德永与被告赵俊梅、李静、李芳、张华坡、李东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孟德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德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德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孟德永负担。审判员  刘晓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