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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执民字第20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与周元良、林玉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周元良,林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202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代表人金江。被执行人周元良。被执行人林玉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进行执行,于2016年10月17日至1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周元良、林玉云名下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室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买人、以人民币16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室房产(杭房权证经移字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身份证号、(身份证号)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悦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