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刑终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赌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刑终481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崇,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户籍所在地北流市。因本案,于2016年4月13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26日撤销行政拘留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易清华,女,1960年11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户籍所在地北流市。因本案,于2016年4月13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26日撤销行政拘留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崇、易清华犯赌博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16)桂0981刑初3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李崇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崇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2016)桂0981刑初3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一军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钟广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明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