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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2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成都市超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陈泽树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超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泽树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民初1112号原告:成都市超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汉江路5座。法定代表人:贾国勇,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华,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3号13楼。法定代表人:王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茂雄,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泽树,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原告成都市超强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泽树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超强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14元,由原告成都市超强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