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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23民初4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姜玉兄与魏晓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兄,魏晓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4223号原告:姜玉兄。被告:魏晓蕾。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玉兄诉被告魏晓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玉兄经本院合法通知,未按照规定补缴诉讼费及公告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林负担。审判员 祁 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梦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