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20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蒲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蒲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037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6713482M。负责人张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定宏,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杰,男,汉族,1987年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蒲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承担。审 判 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天天书 记 员 张玮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