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财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朱玉河与梁山昊宇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玉河,梁山昊宇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财保194号申请人:朱玉河,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梁山昊宇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申请人朱玉河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梁山昊宇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SJ2**号车辆予以查封(保全价值4.8万元),担保人高庆杰以其所有的鲁A668**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玉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梁山昊宇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SJ2**号车辆。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朱玉河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李伟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