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3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黄玉明与杨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明,杨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34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玉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云,律师。被执行人:杨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玉明与被执行人杨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剑在本案审理期间即下落不明,现仍无法获知其下落;经向银行、证券等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杨剑名下开设有银行存款账户,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采取了冻结措施,并于2016年10月13日对其中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9030元采取了划拨措施,现该款已交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杨剑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或证券;经向机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杨剑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苏E×××××的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该车初始登记日期为2002年9月26日,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对该车车籍采取了查封措施,但因该车下落不明而暂未能处分;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剑名下有不动产登记;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剑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杨剑在执行中未自觉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到位9030元,尚未执行到位借款2900970元、利息(291万元自2015年9月8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诉讼费30167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黄玉明,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剑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玉明对上述执行情况未持异议,并表示暂无被执行人杨剑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民初字第01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黄玉明发现被执行人杨剑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铭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