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06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郑福亮与曹佳昕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福亮,曹佳昕,郭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287号申请执行人郑福亮,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曹佳昕,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郭秋丽,女,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福亮与被执行人曹佳昕、郭秋丽借贷纠纷一案中,郑福亮于2016年4月27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曹佳昕、郭秋丽给付借款7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郑福亮与曹佳昕、郭秋丽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故郑福亮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姜圣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文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