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91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朱明波、孙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波,孙宏伟,张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1627号申请人:朱明波,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被申请人:孙宏伟,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被申请人:张颖,女,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申请人朱明波与被申请人孙宏伟、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位于菏泽市丹阳路金都华庭4号楼2单元501室(产权证号:市直字第081979号)进行查封。申请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为128000元诉讼财产保险,为保全措施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宏伟、张颖位于菏泽市丹阳路金都华庭4号楼2单元501室,查封期限自2016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侯明生审 判 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宵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