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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邹艳萍与付华、付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艳萍,付华,付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1962号原告:邹艳萍,女,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付华,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被告:付永红(系付华之妻),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艳萍诉被告付华、付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艳萍于2016年10月21日以与被告付华、付永红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艳萍以与被告付华、付永红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艳萍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白松林负担。审 判 长  胡亚群人民陪审员  黎 颉人民陪审员  胡水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