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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民初3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周贤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周贤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3873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十字街。组织机构代码:74747739-2。法定代表人:周洪全,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职工。被告:周贤军,男,1947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诉被告周贤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韩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