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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8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波,李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8303号原告:周永波,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临江村周北队周家宅XXX号。被告:李金龙,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联民村7组8号。原告周永波诉被告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周永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周永波又于2016年10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永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