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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10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骄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娄红彬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0082号原告黑龙江省骄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法定代表人王文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佳寅,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缤,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红彬,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骄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骄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骄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骄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黑龙江省骄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昌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