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3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刘丽与杨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杨松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3民初241号原告:刘丽,女。被告:杨松涛,男。原告刘丽与被告杨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松涛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5日,被告由于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款项,但被告一直未还。无奈之下,原告起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之请。被告杨松涛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进行答辩、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的外甥女蔡玲系朋友关系,基于此,原告与被告相识。2014年5月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向被告转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之后,被告一直未还款,导致原告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款项,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由此可见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因此,被告应及时向原告归还借款。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承担诉讼费、公告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松涛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丽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杨松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海英人民陪审员 苏 麟人民陪审员 刘晓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的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