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3民初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00775号原告:郭某甲,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郭某乙,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郭某甲与被告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郭某甲于2016年10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不再要求与被告离婚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漆广宏审 判 员 常月贵人民陪审员 包有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