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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3民初4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兆顺与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顺,马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03民初4580号原告:王兆顺。被告:马军。原告王兆顺与被告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兆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兆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36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1年2月1借原告现金2万元,2013年2月9日借现金1.6万元,后原告多次索要均拒绝还款。2014年我女儿重度摔伤,我去被告家要钱,他父亲看我家里实在困难,拿被告的项链给我做抵押,马军在电话里讲会尽快还款,拿回项链。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索要均未果。经审理查明,被告分别于2011年2月1日、2013年2月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欠条各一份,载明借原告2万元、欠原告1.6万元,合计3.6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均未果。、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欠条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依据二份欠款的证据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负不到庭举证、质证的法律后果,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兆顺3.6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马军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350,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350元,缴纳350元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伟炜人民陪审员  赵长美人民陪审员  袁 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耿春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