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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民特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夏清、王黎红等与申请确定监护人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夏清,王黎红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7民特29号申请人:陈夏清,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丽,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王黎红,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丽,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陈夏清、王黎红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陈夏清和王黎红称,申请人陈夏清系被监护人夏芳的孙子,申请人王黎红系被监护人儿媳,两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监护人夏芳的父母均已过世,1984年被监护人与原配偶离婚,二人育有独子陈涛。被监护人离婚后未再婚,其子陈涛与申请人王黎红结婚后,育有独子陈夏清,一家三口一直与被监护人夏芳共同生活,居住在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路42街坊29门2号。2010年8月19日陈涛因病去世,2011年,房屋被拆迁。直至2015年12月,夏芳因故独自搬回还建房屋居住。2016年8月,两申请人因担心夏芳身体重新搬回与其共同居住至今。2016年8月24日,被监护人夏芳因患有老年痴呆症被贵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后申请人陈夏清与夏芬均向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路街八大家花园社区申请要求被指定为夏芳监护人,而该居委会仅仅因为申请人陈夏清无经济收入来源,就指定夏芬为被监护人夏芳的监护人。申请人陈夏清系被监护人夏芳的孙子,现已成年,虽暂时无经济收入来源,但王黎红一直未改嫁,对夏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直与被监护人共同居住,并拥有稳定的收入,且愿意承担夏芳的监护责任。而夏芬年事已高,精力有限,一直也未与其共同生活,根本无法承担照顾夏芳的责任。请求,1、撤销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路八大家花园社区居委会指定夏芬为被监护人夏芳的监护人;2、确定申请人陈夏清、王黎红共同担任被监护人夏芳的监护。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夏芳,女,194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辽中县人,退休职工。夏芳的父母均已过世,其于1984年离婚,独子陈涛于2010年8月19日因病去世。申请人陈夏清系夏芳的孙子,申请人王黎红系夏芳儿媳,两申请人系母子关系。2009年起夏芳因高血压多次就医,并被诊断为老年痴呆症。2016年7月,本院应夏芬申请,宣告夏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陈夏清与夏芬对谁当夏芳监护人有争议。2016年8月24日,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路街八大家花园社区居委会依法指定夏芬为夏芳的指定监护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夏清对如何赡养奶奶夏芳作出书面承诺,并表示,爷爷奶奶已将武汉市青山区八大家花园住宅小区房屋转至其名下,保证奶奶夏芳有生之年都能居住在该房屋内,晚年不必为生计担忧;若奶奶夏芳确实需要大量资金治疗疾病或大额开支,无法筹措时,愿意将该房屋转让出去,以此来维持奶奶夏芳的生命及保障奶奶的正常生活。王黎红表示对陈夏清关于赡养奶奶夏芳的承诺表示认可,愿意尽自己所能帮助陈夏清完成承诺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夏芬表示,我们出钱出力照顾夏芳并担任夏芳监护人的目的是为了让夏芳感受亲情,现两申请人书面承诺善待夏芳,并作出资金安排,希望他们能按承诺办事,让夏芳渡过幸福晚年。本院认为,陈夏清作为夏芳的孙子当庭作出承诺,愿意当夏芳监护人并愿尽全力赡养好奶奶夏芳,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路街八大家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关于夏芬为夏芳的监护人的指定;二、指定陈夏清为夏芳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彭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