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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1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马登广与青海金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登广,青海金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1民初538号原告:马登广,男,196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委托代理人:陆耀娟,方圆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海金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万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登广与被告青海金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登广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马登广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登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3276元减半收取1638元,由原告马登广负担。审判员  李秀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小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