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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10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逍林优联食品超市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逍林优联食品超市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0405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逍林优联食品超市。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桥一村樟新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82603134198经营者:张克,该超市投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逍林优联食品超市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后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徐文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