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5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徐柏林与常熟市力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柏林,常熟市力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5536号申请执行人徐柏林。被执行人常熟市力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芦陆路。法定代表人蒋新民,总经理。徐柏林与常熟市力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73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常熟市力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给付徐柏林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46202.7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此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常熟市力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徐柏林146202.72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履行1万元,2016年11月30日前履行1万元,2017年1月24日前履行3万元,2017年5月30日前履行26202.72元,2017年10月30日前履行3万元,2018年5月30日前履行4万元;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仲裁裁决书申请恢复执行;三、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09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2016年年10月22日前履行;四、双方已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和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73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刘允枫审判员 步全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群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