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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民初3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胡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3524号原告张某,女。被告胡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胡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且经告知后仍无法向法院提供被告具体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38元,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雅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