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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5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本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本健,贾海燕,张太义,王令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5576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告:马本健,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被告:贾海燕,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被告:张太义,男,1963年3月18出生,汉族,住章丘市。被告:王令宾,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本健、贾海燕、张太义、王令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柏延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滕绪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