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5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本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本健,贾海燕,张太义,王令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5576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告:马本健,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被告:贾海燕,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被告:张太义,男,1963年3月18出生,汉族,住章丘市。被告:王令宾,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本健、贾海燕、张太义、王令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柏延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滕绪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