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田某某非法行医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11刑初943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6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一科刑诉(2016)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群蕊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6年6月,被告人田某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及《医疗执业许可证》,在昆明市官渡区严家村299号、严家村99号开设诊所从事医疗活动,并分别于2014年8月12日、2014年11月12日、2014年12月25日、2015年7月15日被昆明市官渡区卫生局决定行政处罚四次。2016年6月3日1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被民警查获并扣押其诊所内的医疗器械。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田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至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周瑞骁人民陪审员 张宝宽人民陪审员 张青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