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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执字第5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孟广申与薛贵福、薛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广申,薛贵福,薛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579-2号申请执行人孟广申,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薛贵福,男,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被执行人薛硕,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申请执行人孟广申与被执行人薛贵福、薛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薛硕对本院(2015)伊民一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伊民一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