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行赔终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学军与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军,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京01行赔终1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军,男,1958年8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嵩磊,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西路一号。法定代表人程培衡,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卫平,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政伟,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工作人员。上诉人刘学军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行赔初37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以下简称海淀民政局)于2011年6月27日向刘学军颁发了海勇字第091号《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证书》(以下简称第91号证书),刘学军针对第91号证书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刘学军诉称,2010年11月19日,刘学军因见义勇为受伤,经医院诊断,刘学军前胸壁多处软组织损伤。海淀民政局于2011年6月27日向刘学军颁发了第91号证书,确认了见义勇为行为,但该证书中“伤残情况”一栏的内容空白,影响了的伤残评定,损害了刘学军的合法权益。刘学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海淀民政局赔礼道歉。原审法院查明,2016年7月14日,法院作出(2016)京0108行初196号行政裁定,针对刘学军起诉要求确认第91号证书中“伤残情况”未填写的行为违法一案,认定其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原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本案中,刘学军基于海淀民政局作出的第91号证书中“伤残情况”未填写的行为,一并提起本案赔偿诉讼,要求海淀民政局赔礼道歉。因法院已经对刘学军提起的(2016)京0108行初196号行政诉讼一案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其起诉,故此行政赔偿诉讼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法院应一并予以驳回。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刘学军的起诉。上诉人刘学军上诉称:1、上诉人于2011年6月接到第91号证书后,即多次找海淀民政局解决争议问题,要求据实填写伤情,直至2016年1月,海淀民政局的工作人员答复解决此事,但一直未予解决,上诉人因此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刘学军请求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法院继续审理。被上诉人海淀民政局辩称:其对原裁定没有异议,其请求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刘学军针对原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行初19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6)京01行终943号行政裁定,维持了(2016)京0108行初196号行政裁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本案中,刘学军针对第91号证书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原审法院针对刘学军起诉要求确认第91号证书中“伤残情况”未填写行为违法一案,作出(2016)京0108行初196号行政裁定,认定其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刘学军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6)京01行终943号行政裁定,维持了(2016)京0108行初196号行政裁定。因此,刘学军所提行政赔偿上诉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刘学军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刘学军的诉讼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军审 判 员 杨晓琼代理审判员 张美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 蒙 来源:百度搜索“”